拍賣業務規則
- 1. 本拍賣業務規則,代表藏逸拍賣會與買賣雙方訂定之交易條款。
- 2. 買家和賣家必須詳讀並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 3. 本拍賣會有權根據本規則的原則,解釋和處理本規則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宜。
1. 拍賣加價級距參考如下:
- 1. 本拍賣業務規則,藏逸拍賣會與買賣雙方訂定之交易條款。
- 2. 買家和賣家必須詳讀並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 3. 本拍賣會有權根據本規則的原則,解釋和處理本規則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宜。
拍品底價 (幣值單位 / 新台幣 NT$) | 加價單位 (幣值單位 / 新台幣 NT$) |
---|
0 〜 29,999 | 1,000 |
30,000 〜 49,999 | 3,000 |
50,000 〜 99,999 | 5,000 |
100,000 〜 199,999 | 10,000 |
200,000 〜 299,999 | 20,000 |
300,000 〜 399,999 | 30,000 |
400,000 〜 499,999 | 40,000 |
500,000 〜 599,999 | 50,000 |
600,000 〜 699,999 | 60,000 |
700,000 〜 799,999 | 70,000 |
800,000 〜 899,999 | 80,000 |
900,000 〜 999,999 | 90,000 |
1,000,000以上 | 100,000 |
10,000,000以上 | 1,000,000 |
- 1.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藏逸拍賣會僅為賣家代理人。故本公司以拍賣人身分,進行拍賣交易,本公司對買賣任何一方之違約,不負任何責任。
- 2. 「競投人」是指辦妥登記手續,在拍賣活動中具有競投權的人士。
- 3. 競投人應在拍賣日前憑身分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競投登記表,支付押金十萬元,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投人。拍賣會結束之後若競投人未成功競標,憑押金收據退還押金,若競投人有成功競標商品,押金即轉為支付標金。
- 4. 競投人若欲參與目錄註明需資格金商品之競標,應在拍賣日前憑身分證或護照,填寫簽署競投登記表,並支付資格金壹百萬元,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投人。拍賣會結束之後若競投人未成功競標,憑押金收據退還資格金,若競投人有成功競標商品,資格金即轉為支付標金。
- 5. 拍賣進行中及拍定後,舉牌出價人不得撤標;無故撤標者,本公司有權或轉請委託人按業務規則對買家違約追究責任並以落槌價之百分之三十求償。「買家」是指藏逸拍賣會所確認之最高出價人。藏逸拍賣會有權平息拍賣進行中的任何爭議。
- 6. 除非在拍賣日前,經藏逸拍賣會書面認可某競投人是買家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投人應視為買家本人。
- 7. 圖錄:
- ( 1 )圖錄是對拍賣會的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和估價等,提供意見性說明的文字和圖片資料。
- ( 2 )因攝影或印刷造成作品圖錄的色調、顏色等與原件有誤差者,以原件為準,本圖錄不作為拍賣作品之色調或顏色之依據。
- ( 3 )圖錄中所記載之資料僅供參考,未提及之部分,並非表示該作品沒有瑕疵;已提及部份,亦並非表示該作品沒有其他瑕疵。
- ( 4 )買家應在拍賣日前已鑑定或其他方式審看原件,對欲競投的拍賣品之實際狀況及圖錄所記載的文字進行了解。
- ( 5 )圖錄中所有拍賣品均不擔保其真實性,所有拍賣品係以其「現況」出售,以符合本拍賣規則。本項目買賣不適用任何有關擔保條款之規定,買家於選購時應自行尋求專家建議。
- 8. 藏逸拍賣會之工作人員或其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 包括圖錄、投影等 )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屬參考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買方應親自檢視拍賣原件,並對其競投行為自行承擔責任。
- 9. 委託競投:
- ( 1 )買方應親自出席拍賣,如不能出席,可採書面形式委託本拍賣公司代為競投,或以現場電話參加競投。
- ( 2 )委託本拍賣公司競投及登記參加現場電話競投者,應在拍賣活動24小時前辦理委託手續,簽訂委託競投代理協議。
- ( 3 )拍賣會及其工作人員,對代理競投的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對於買賣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 ( 4 )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競投者,以相同價格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競標成功,以最先與本拍賣公司簽訂委託競投代理者為成功競投者。
- 10. 買家酬金:藏逸拍賣會得依拍賣品之成交價的百分之十五為交易佣金。
- 11. 電腦投影顯示之金額及作品影像:
- ( 1 )拍賣進行中拍品之價格顯示三種幣別( 新台幣、人民幣、美金 ),以新台幣為最後價格標準。
- ( 2 )電腦螢幕顯示之文字及圖像僅供買家參考,其準確性有任何誤差,藏逸拍賣會概不負責。
- 12. 付款:
- ( 1 )除藏逸拍賣會特殊約定,所有款項應以新台幣支付。
- ( 2 )買家需在拍賣起五日內,如數付清拍賣之價款( 支票須先兌現入賬 ),並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搬運費自付。
- ( 3 )在拍賣品售出日起五日內,買家應領回以購得之拍賣品,並負擔相關費用;未能在五日內領取拍賣品,因逾期所造成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所購之拍賣品負全責,及該拍賣品仍由藏逸拍賣會或其他代理人保管。藏逸拍賣會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該拍賣品的損失或損壞,不負任何責任。
- 13. 付款方式:
- ( 1 )現金:只收新台幣,若買家欲支付其他種貨幣,藏逸拍賣會可協助至銀行兌換。
- ( 2 )信用卡:可收VISA、MASTER、銀聯之信用卡。
- 14. 買家於拍賣日之五日後仍不付款或不領取已購得之拍賣品,藏逸拍賣會有權沒收買方支付之押金,或買方已付費之拍品。
- 15. 藏逸拍賣會之職員代為包裝處理被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藏逸拍賣會對買家提供的服務( 藏逸拍賣會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 )所造成之任何損失由買家自付,藏逸拍賣會對於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損壞不負責任。此外,對於藏逸拍賣會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遺漏或損壞,藏逸拍賣會不負任何責任。
- 16. 交易取消:拍賣品自拍定售出日起,於十四日內,藏逸拍賣會如接獲買家指控其購得之拍賣品為贗品之通知,須符合下列條件,使得取消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賣品曾支付與藏逸拍賣會之款項無息全數退回。
- ( 1 )由二位以上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並經藏逸拍賣會認可。
- ( 2 )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一個月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藏逸拍賣會,且藏逸拍賣會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與拍賣當日相同。
- ( 3 )買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品上設定任何債權。
- 17.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買方無權要求藏逸拍賣會取消交易:
- ( 1 )拍賣圖錄對該拍賣品之說明符合當時有關專家普遍接受的意見,或以清楚表明此類意見有爭議。
- ( 2 )只能夠用科學方法證明拍賣品為贗品,而該科學方法是在圖錄出版後才被普遍使用。或僅能用某種方法證明該拍賣品為贗品,而該方法費用昂貴,不合理且不合實際,或可能對該拍賣品造成損害。
- 1. 藏逸拍賣會對於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 ( 1 )某件拍賣品是否適合由藏逸拍賣會出售,以及出售地點、出售日期、出售條件及出售方式。
- ( 2 )在拍賣品圖錄中及新聞媒體中,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說明及評價。
- ( 3 )是否應徵詢任何專家的意見。
- ( 4 )賣家所支付其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的費用。
- 2. 藏逸拍賣會認為出現下列的情況之一,則藏逸拍賣會有權在實際出售前的任何時間,撤回任何拍賣品:
- ( 1 )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懷疑。
- ( 2 )對賣家所做的說明或其他方面保證的準確性有懷疑。
- ( 3 )賣家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 ( 4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 3. 賣家委託藏逸拍賣會拍賣其物品時,必須與藏逸拍賣會簽署作品「售前協議書」。
- 4. 賣家應向藏逸拍賣會及買家保證,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且保證在該拍賣品上沒有設定債權。
- 5. 如果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所有權的第三人提出索賠的訴訟,則賣家應負責賠償藏逸拍賣會及買家因此所蒙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 6. 底價:
- ( 1 )所有拍賣品均設有拍賣底價,底價之金額由藏逸拍賣會與賣家書面協定,底價之金額非經藏逸拍賣會同意,不得更改。
- ( 2 )底價金額一律以新台幣計算。
- 7. 賣家佣金及費用:
- ( 1 )藏逸拍賣會依每件成交價百分之十的計算方式,向賣家收取佣金。
- ( 2 )賣家應向藏逸拍賣會給付圖錄說明費及委拍底價1%之保險費。
- 8. 售出金額支付:
- ( 1 )如買家已將應付之款項支付藏逸拍賣會,且藏逸拍賣會未收到買方之任何控訴贗品通知,則藏逸拍賣會於買家付清款項日起30日內,扣除應給付予藏逸拍賣會之各項費用後,將餘款支付賣家。
- ( 2 )如在出售日起30日內,買家未向藏逸拍賣會支付所有貨款,則藏逸拍賣會不負承接代墊貨款之責任。
- 9. 拍賣品撤銷之收費:賣家不得隨意撤銷任何拍賣品之委託,但如得藏逸拍賣會同意撤回某拍賣品,則賣家須支付藏逸拍賣會相當底價百分之十費用。
- 10. 未能售出之拍賣品
- ( 1 )如拍賣品未能售出,賣家須在接獲藏逸拍賣會通知後兩週內領回該拍賣品。超過此期限,藏逸拍賣會有權收取保管費,費用為100元/天。
- ( 2 )賣方應自行處理送件及未售出拍品退還事宜,若委由藏逸拍賣會代辦,所發生之運輸等相關費用,由賣家自付。除非賣家書面特別指示,否則在運送過程中,藏逸拍賣會不會為該拍賣品投保。
- 11. 其他附件:除於拍賣品委託後七日內另有聲明外,藏逸拍賣會有權處理所有有關拍賣品之容器及包裝物品,包括任何材質之封套、盒子、箱子、櫃子及有所不及備載之物品。
- 12. 圖片:藏逸拍賣會有權於任何時機,將拍賣品之圖片做適當運用,包括提供媒體作為宣傳或報導之運用。
- 13. 稅捐:賣方無論是否為中華民國居民,均應依相關法令負擔交易發票稅額。所提供之作品成交後,應提供賣方名單及資料,以便本公司提報稅捐單位。
- 14. 訴訟時,買賣雙方均同意受中華民國法律之管轄,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